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 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 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 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 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 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 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 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 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 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 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 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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