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 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 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 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 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 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 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 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 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 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 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 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 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 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 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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