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 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 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 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 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 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 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 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 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 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 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 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 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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