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 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 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 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 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 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 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 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 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 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 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 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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