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 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 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 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 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 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 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 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 外。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 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 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86/87
Made with FlippingBook Annual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