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 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 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 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 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 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 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 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 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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