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 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 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 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 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 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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