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 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 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 一 )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 查;

( 二 )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 三 )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 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 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 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 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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