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 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 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 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 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 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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