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 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 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 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 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 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 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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