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 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 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 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 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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