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 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 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 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 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 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 推荐、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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