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 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 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 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 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 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 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 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 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 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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