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 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 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 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 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 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 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 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 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 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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