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

第六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 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 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 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 关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 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六十九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 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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