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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