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 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 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 本广 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 ,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 请按药 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 请仔细阅读产 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 “ 禁忌内容或 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 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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