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 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 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 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 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 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 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 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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