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 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 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 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 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 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 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 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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