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 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 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 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 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 竞争秩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 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 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 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 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 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 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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