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 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 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 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 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 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 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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