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 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 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 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 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 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 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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