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 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 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 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 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 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 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 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 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 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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