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 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 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 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 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 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 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 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 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 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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