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 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 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 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 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 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 名称。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 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 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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