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 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 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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