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 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 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 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 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 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 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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