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服务协议

推广服务协议

本推广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下列两方于 2022 年

日在上海市奉贤区签署:

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甲方”),其主营业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 355 号宝华中心 12 层, 代表其自身及其全球各地的子公司、关联方及关联公司的利益;与

(“乙方”),其主营业地位于

鉴于乙方有意成为甲方的独立推广服务商(以下简称“推广服务商”),并按甲方的邀请为甲方提供营销推 广服务(以下简称 “ 推广服务 ” ),作为本协议所载相互承诺的对价,双方协议如下:

1. 定义 1.1 美乐家,是指甲方,以及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公司,以及上述 主体所拥有的品牌。 1.2 美乐家经营制度,是指美乐家公布及不定期修订的,涉及乙方从事美乐家产品推广服务所应当遵 守之各项管理文件、业务须知、政策声明、纪律规范等制度的总称。 1.3 营销推广服务或推广服务,是指乙方依据本协议为甲方提供并向甲方获取相应对价的产品推广、 管理咨询、信息及资讯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包括日用品、化妆品、健康用品、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在内的产品及业务推广服务、产品咨 询服务和产品信息咨询服务; 2 )与包括日用品、化妆品、健康用品、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在内的产品及业务相关的管理咨询 服务、商务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推广及推广咨询服务和健康及健康信息咨询服务; 3 )与包括日用品、化妆品、健康用品、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在内的产品及业务相关的信息服务、 资讯服务、信息咨询及推广服务。 4 )包括本协议第 3 条约定的推广服务内容。 2. 保证 2.1 乙方保证其用于从事美乐家推广服务业务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合法,且能 够满足法律法规及美乐家的要求。 2.2 乙方保证甲方无需为乙方与任何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任何关系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保证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 任。 2.4 乙方保证在合同中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向甲方提供的其它资料真实有效。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 及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和经营者的身份或信息有任何变更的,应当立即主动书面通 知甲方。 2.5 鉴于乙方之服务性质,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了解并熟悉甲方的公司简介、公司产品、 品牌理念和企业文化。 2.6 乙方保证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经营者不得为境外人员。 2.7 乙方为非一人公司时,公司股东必须且只能是夫妻二人。 2.8 乙方保证不以从事推广服务为由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 对推广服务过程中知悉 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如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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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9 乙方保证一旦发生个人信息的安全事件,第一时间将事件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告知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可提供的补救措施。 2.10 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涉及收集、使用、处理第三方个人信息时,乙方需保证收集、使用、 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获得个人信息主体单独明确的同意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未超 过对方的授权范围,如因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乙方应当按照美乐家经营制度,根据甲方的邀请为甲方提供以下推广服务: 3.1 通过示范、说明美乐家产品、美乐家销售模式和企业文化,帮助甲方拓展市场份额,开展产品、 品牌、理念推广活动; 3.2 帮助甲方建立忠实的客户群体,进行客户挽留; 3.3 参与、推动“春晓”计划,提高甲方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 3.4 定期按甲方要求亲自参与推广服务商会议,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工作报告; 3.5 亲自服务甲方顾客和潜在顾客(以下称 “ 服务对象 ” ),提供产品示范,讲解、教授美乐家产品的使 用方式; 3.6 提供产品展示及产品使用经验分享; 3.7 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咨询,解答入会、产品订购、产品价格、退换货等相关问题,进行推广服务 经验分享。为甲方提供其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 3.8 协助甲方策划和组织大型产品展览会、发布会; 3.9 协助甲方传达公司政策、计划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收集客户反馈意见; 3.10 积极协助甲方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 3.11 按甲方要求及建议经营管理经营场所中涉及甲方产品推广区域; 3.12 协助并指导其他甲方推广服务商提供上述推广服务; 3.13 开展上述工作的场所及场所使用、安全保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事先向甲方报 备; 3.14 协助甲方对服务对象进行辅导、监督、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4. 推广服务费 4.1 甲方应当按月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 (以下简称“服务费”)。 4.2 双方同意根据乙方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工作数量与质量,并经过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能确定 推广服务费的最终金额。 4.3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税务发票,并自行承担相应税款,乙方若未能按 时提供上述发票或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代扣代缴乙方税款。 5. 支付方式 5.1 乙方应当按月依据双方确认的推广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 5.2 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账户支付推广服务费,但是推广服务费被甲方冻结的除外。 5.3 乙方账户根据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 ) 乙方递交的《推广服务商申请表》载明的银行账户, 或者 2 ) 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推广服务商申请系统向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6. 纳税义务

乙方应当根据其获得的推广服务费承担税务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第 4 条之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发票,并就发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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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义务 a)

监督乙方遵守美乐家经营制度;

有权不定期修改本协议或美乐家经营制度;

b)

c)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保证或美乐家经营制度的,或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违反 美乐家经营制度的要求,或者甲方自行判断认定乙方提供的推广服务不符合要求时,甲方随 时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方式: i. 给予乙方书面警告; ii. 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服务费; iii. 采取措施限制乙方的推广服务权利; iv. 将乙方服务范围内推广服务对象的服务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收回自行管理或将服务范围 内的 服务对象委托给其他推广服务商进行管理; v. 立即解除本协议 vi. 立即解除其他与乙方的合同关系; vii. 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d) 如乙方在取得美乐家推广服务商资格后,又使用或冒用其他人的名义或身份另行取得推广服务 商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借直系亲属、配偶的身份),以达到更改或转移推广服务商或抢夺服务 对象之目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服务范围内推广服务对象的服务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收回自行管 理或将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对象委托给其他推广服务商进行管理,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 议。 7.2 乙方之权利义务 a) 遵守美乐家经营制度,严格履行本协议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配合甲方不定期检查; b)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c) 除非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公司之名号从事任何行为,或要求甲方就其自身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 d) 乙方不得参与或介绍他人经营同甲方有竞争关系之同类服务活动; e)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对美乐家产品之用途、性能、功 效、用法、用量等作夸大、失实的宣传,严禁欺骗、误导服务对象; f) 乙方必须尊重服务对象的自由选择,严禁强行推广美乐家产品; g) 乙方不得怂恿、引诱、教唆服务对象过度购买美乐家产品; h) 乙方不得通过超市卖场、店铺、集市、小广告、兜售叫卖或其他类似方式陈列、宣传、推广 美乐家产品; i) 严禁以任何形式抢夺其他推广服务商之服务对象,一经发现,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其服务商资 格并追究违约责任; j) 严禁乙方在推广服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或其他不正当、不道德之言行; k) 乙方清楚地知晓并理解其推广服务行为并非直销,故其在推广服务过程中不得招募直销员、 不得召以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举办与美乐家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活动; l) 乙方清楚地知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是推广服务,该推广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产品及服 务的销售、转售、赠与。因此,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 三方组织、公司、个人及消费者销售、转售、赠与美乐家产品及服务,也不得为他人销售、 转售、赠与美乐家产品及服务的行为提供协助、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提供、组织、 介绍货源、客流、经销渠道及平台,提供仓储、物流、管理、资金结算等服务,提供资金、 人员、设施设备、场地、经营场所、网店等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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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义务采取充分得当的措施确保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股东、员工、关联公司 及服务对象(“以下简称乙方相关人员”)履行本条款所述义务并与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 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有违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赔偿 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违规处理。 本条款项下的美乐家产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美乐家生产、进口、销售的所有产品、辅销 品、产品配件、产品或企业宣传资料,在促销活动或会员活动中的赠品、打折产品、促销产 品,美乐家回馈给会员的积分、消费回馈、会员权益等。 m)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诽谤、诋毁、威胁、恐吓美乐家、美乐家员工、美乐家直销员及其他推 广服务商的声誉与人身财产安全; n) 乙方不得将美乐家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标识、标语、域名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或 组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的商标、商号、名称、标识、标语、域名的全部或部分使用; o) 未经授权,严禁乙方将美乐家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标识、标语、域名相同或近似的文 字、图案或组合用于任何平面媒体、多媒体、网站和电子信息等;以及 p) 乙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或协助他人采取任何行动反对或损害甲方对美乐家的商标、商号、企 业名称、标识、标语、域名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或组合的权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任 何商品、服务、场合中使用、申请注册或协助他人使用、申请注册与美乐家的商标、商号、 企业名称、标识、标语、域名相同或类似的标识、文字、图案。乙方有义务采取充分得当的 措施确保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股东、员工及关联公司履行 7.2 条项下第 n) 、 o) 、 p) 款所述义务并与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股东、员 工、关联公司有违反的,其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撤销其商标申请、将已经申 请或初步审定或注册的商标无偿无条件转让给甲方。 q) 乙方应协助甲方对乙方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对象设立的其他推广服务供应商进 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美乐家经营制度的全部规定。 r) 提供推广服务时,乙方所服务的顾客应当为充分了解美乐家、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亲 自购买和使用美乐家产品的真实顾客,且乙方对其服务的顾客所填写的相关文件具有核查义 务,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s) 乙方不得在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包含但不限于微博、微信、 QQ 、博客、视频和照片分享网 站等)宣传其他与甲方推广服务具有竞争关系之同类服务。 t) 乙方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从事推广服务。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采取 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扣回乙方因此获得的全部收益、终止推广服务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上述不正当的、违反商业道德的推广服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 从甲方员工或第三方(如甲方员工的近亲属)获取规避甲方监督或破坏甲方经营制度的 信息或资料,无论乙方是否有实际获得信息或使用获得的信息; 2 ) 为甲方员工或亲属提供财务或其他经济利益(包括任何能用金钱价值进行衡量的利益、 可获得经济收益的机会或帮助等); 3 ) 邀请甲方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从事推广服务、成为乙方的服务对象或成为乙方管理市场的 服务对象; 4 ) 其他违反甲方经营理念、破坏甲方经营制度或损害甲方和 / 或甲方其他服务商权益的推广 行为; 5 ) 其他违反商业道德以获得虚假的推广服务质量评价的推广行为; 8. 协议的解除 8.1 除非因法定或本协议约定原因终止,或双方书面确定不续约,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并一 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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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推广服务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但甲方的该等行为系因不可抗力 造成的除外。 8.3 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美乐家经营制度的,甲方有权经单方书面通知后解除本协议。 8.4 双方均有权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无理由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的第 30 天 终止,互不负违约责任。 9.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火灾、洪水、地震、暴雨、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未来之政府法令、政策等不可 预知因素。

10. 附件 10.1 “附件”为本协议所有附件的总称,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附件为准。 10.3 附件中所称“事业代表”,即为本协议的乙方。 10.4 附件包括: a) 附件一:事业代表政策声明 b) 附件二:美乐家互联网使用指南

11. 其他

11.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11.2 乙方明确,乙方或者任何乙方雇员无权以甲方之名义对外宣讲、签署法律文件、承诺法律责任。 11.3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其需要或法律政策之规定,不定期单方修订本协议、本协议附件内容及各 项美乐家经营制度。甲方将此修订在其官网上公布,乙方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该修订。乙方有权 自甲方公布相关修订内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该等修订。 该等通知将被视作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请求,甲方有权基于此解除本协议。乙方没有提 出不同意、不符合约定形式的提出或者逾期提出都将被视作乙方对此修订予以充分理解、接受并 自愿遵守。继续履行本协议或接受本协议项下推广服务费用的,将被视为自修订公布之日起即接 受修订。 11.4 如果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形下对本协议作任何改动,甲方将不予认可。 11.5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免费将乙方的商号、字号、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股东 / 高级管理人员之姓名或肖 像使用于美乐家及其关联公司的平面媒体或音频、视频媒体等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图 像和影像资料,且双方无须另行协商。 11.6 乙方同意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及被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收集、保存、使用乙方公司信息、法定代 表人 /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向乙方提供服务及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推送商业信 息、订单处理、投诉处理、业务研究及分析、座谈访问、服务改进等用途。 11.7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将本协议之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署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解决并适用中 国法律。 11.8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告知送达方式可为当面交付、电报、挂号邮寄、快递,本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乙方的送达地址为《推广服务商申请表》中的快递地址;甲方送达地址为主营业地址。

甲方: 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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