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服务协议

7. 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义务 a)

监督乙方遵守美乐家经营制度;

有权不定期修改本协议或美乐家经营制度;

b)

c)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保证或美乐家经营制度的,或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违反 美乐家经营制度的要求,或者甲方自行判断认定乙方提供的推广服务不符合要求时,甲方随 时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方式: i. 给予乙方书面警告; ii. 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服务费; iii. 采取措施限制乙方的推广服务权利; iv. 将乙方服务范围内推广服务对象的服务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收回自行管理或将服务范围 内的 服务对象委托给其他推广服务商进行管理; v. 立即解除本协议 vi. 立即解除其他与乙方的合同关系; vii. 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d) 如乙方在取得美乐家推广服务商资格后,又使用或冒用其他人的名义或身份另行取得推广服务 商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借直系亲属、配偶的身份),以达到更改或转移推广服务商或抢夺服务 对象之目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服务范围内推广服务对象的服务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收回自行管 理或将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对象委托给其他推广服务商进行管理,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 议。 7.2 乙方之权利义务 a) 遵守美乐家经营制度,严格履行本协议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配合甲方不定期检查; b)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c) 除非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公司之名号从事任何行为,或要求甲方就其自身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 d) 乙方不得参与或介绍他人经营同甲方有竞争关系之同类服务活动; e)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对美乐家产品之用途、性能、功 效、用法、用量等作夸大、失实的宣传,严禁欺骗、误导服务对象; f) 乙方必须尊重服务对象的自由选择,严禁强行推广美乐家产品; g) 乙方不得怂恿、引诱、教唆服务对象过度购买美乐家产品; h) 乙方不得通过超市卖场、店铺、集市、小广告、兜售叫卖或其他类似方式陈列、宣传、推广 美乐家产品; i) 严禁以任何形式抢夺其他推广服务商之服务对象,一经发现,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其服务商资 格并追究违约责任; j) 严禁乙方在推广服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或其他不正当、不道德之言行; k) 乙方清楚地知晓并理解其推广服务行为并非直销,故其在推广服务过程中不得招募直销员、 不得召以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举办与美乐家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活动; l) 乙方清楚地知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是推广服务,该推广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产品及服 务的销售、转售、赠与。因此,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 三方组织、公司、个人及消费者销售、转售、赠与美乐家产品及服务,也不得为他人销售、 转售、赠与美乐家产品及服务的行为提供协助、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提供、组织、 介绍货源、客流、经销渠道及平台,提供仓储、物流、管理、资金结算等服务,提供资金、 人员、设施设备、场地、经营场所、网店等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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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2 月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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