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服务协议

8.2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推广服务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但甲方的该等行为系因不可抗力 造成的除外。 8.3 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美乐家经营制度的,甲方有权经单方书面通知后解除本协议。 8.4 双方均有权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无理由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的第 30 天 终止,互不负违约责任。 9.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火灾、洪水、地震、暴雨、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未来之政府法令、政策等不可 预知因素。

10. 附件 10.1 “附件”为本协议所有附件的总称,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附件为准。 10.3 附件中所称“事业代表”,即为本协议的乙方。 10.4 附件包括: a) 附件一:事业代表政策声明 b) 附件二:美乐家互联网使用指南

11. 其他

11.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11.2 乙方明确,乙方或者任何乙方雇员无权以甲方之名义对外宣讲、签署法律文件、承诺法律责任。 11.3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其需要或法律政策之规定,不定期单方修订本协议、本协议附件内容及各 项美乐家经营制度。甲方将此修订在其官网上公布,乙方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该修订。乙方有权 自甲方公布相关修订内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该等修订。 该等通知将被视作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请求,甲方有权基于此解除本协议。乙方没有提 出不同意、不符合约定形式的提出或者逾期提出都将被视作乙方对此修订予以充分理解、接受并 自愿遵守。继续履行本协议或接受本协议项下推广服务费用的,将被视为自修订公布之日起即接 受修订。 11.4 如果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形下对本协议作任何改动,甲方将不予认可。 11.5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免费将乙方的商号、字号、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股东 / 高级管理人员之姓名或肖 像使用于美乐家及其关联公司的平面媒体或音频、视频媒体等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图 像和影像资料,且双方无须另行协商。 11.6 乙方同意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及被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收集、保存、使用乙方公司信息、法定代 表人 /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向乙方提供服务及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推送商业信 息、订单处理、投诉处理、业务研究及分析、座谈访问、服务改进等用途。 11.7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将本协议之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署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解决并适用中 国法律。 11.8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告知送达方式可为当面交付、电报、挂号邮寄、快递,本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乙方的送达地址为《推广服务商申请表》中的快递地址;甲方送达地址为主营业地址。

甲方: 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 :

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电话 : 86-21-26074009 www.melaleuca.com.cn

2022 年 2 月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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